川恒股份(002895)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 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等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为董事会的工作机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