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14]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4]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主要内容,协议提前终止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使用规范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3][11]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披露报告期收益、期末投资份额等信息[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7]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总额30%[22]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2] 项目转让与置换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应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7]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7] 检查与审核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9]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29] 报告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3]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检查一次[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 公司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30] - 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等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30] - 保荐机构等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披露[30] 人员职责 -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31] - 公司董高人员应确保募集资金安全,违规使用应责令改正[31]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3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4]
东田微(30118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