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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301469)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恒达新材恒达新材(SZ:301469)2025-08-26 09:44

战略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含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4] 会议召开规则 - 每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11] - 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11] -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通知[12] - 采用快捷通知方式,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视为收到通知[12] 会议出席与表决 - 应由两名以上的委员(含两名)出席方可举行[14]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经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可撤销其委员职务[15] - 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15] - 会议对议案集中审议、依次表决[16] - 定期和临时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传真决议时为签字方式[17] 决议相关 - 议案获规定有效表决票数,主持人宣布后形成决议,签字生效且不得随意修改[19] - 委员或指定人员应在决议生效次日向董事会通报情况[20] - 决议书面文件保存期不少于十年[21] - 主任或指定委员跟踪决议实施情况,违规汇报董事会处理[22] 会议记录 - 会议应有书面记录,参会人员签名,保存期不少于十年[23] - 记录应包含日期、地点、参会人员、议程等内容[24] 其他 - 决策程序违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董事会提出撤销[2]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