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符合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通知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4][15]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15日前公告通知[15] 会议相关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9]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变更现场会议地点需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9][22] - 公司应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网络等便利方式[22]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明确规定[23] 董事选举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表决分别进行[28]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29]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30] 表决与决议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提案应逐项表决,按提案提出时间顺序进行[30]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1]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3][35] 方案实施与撤销 -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35]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有问题的股东会决议[36] 决议通过条件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39]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40]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45]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5]
恒达新材(301469)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