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301469)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恒达新材恒达新材(SZ:301469)2025-08-26 09:44

董事选举规则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会选两名以上董事,股东选票数等于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2]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3%以上的股东可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6]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6] -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达30%以上或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6] - 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选票数等于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只能投给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选票数等于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只能投给非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每位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13]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已当选达或超《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缺额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13]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13] - 两名或以上董事候选人票数相同不能决定当选者,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则下次股东会另作选举[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