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是关联方[5][6]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及时披露[7]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及时披露[7]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总数[15] 关联交易批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5]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5]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6] 独立董事意见 - 独立董事对与关联自然人金额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发表单独意见[16] 中介机构聘请 - 需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评估或审计(日常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除外)[16] 股东会决议审核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决议时需审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25] 批准程序时间 -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事前批准,未事前批准的应在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27] 关联交易执行 - 关联交易未获批准或确认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准的公司有权终止[28]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9] -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人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18] 文件保管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30]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31] 制度依据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执行,与规定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2] 制度修订 - 制度需重新修订时由董事会秘书提修改意见稿,董事会审定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1] 制度解释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浙江华远(30153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