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德曼(688577) - 浙海德曼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0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8] 独立董事选举 - 董事会等可提出候选人[9] - 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10] 独立董事任期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0] 独立董事补选 - 不符合规定或辞职致比例不符等,60 日内完成补选[11][13] 独立董事履职 - 参与决策、监督利益冲突等[14]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5] - 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30 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7] 需独立董事同意事项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提交审议[18][19] 审计委员会 - 事项经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审议[21][22]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3] 其他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拟定选择标准和程序[23]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26]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 15 日[25] - 工作记录等保存 10 年[26]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8] 公司支持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条件和人员支持[30]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0] - 按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30]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32]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