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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欣新材(001358) -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兴欣新材兴欣新材(SZ:001358)2025-08-26 08:37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专户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使用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7]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重新论证可行性[11] - 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2]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项目实施中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3] 现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办法履行程序;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16] 投资计划调整 -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26]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不得变相改变用途[14] 超募资金使用 - 按补充缺口、临时补充、现金管理顺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股东会审议[18] - 用于在建及新项目,披露建设方案、回报率等,涉关联交易按规定履行程序[20] 用途变更界定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视为用途变更,超额度、期限或用途严重时视为擅自改变[22]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6] 现场检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出具核查报告[28] 信息公告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会议后公告相关情况[14]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相关情况[15] 办法说明 - “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0] - 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以有效内容为准[30]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0] - 办法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