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8]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9] 担保条件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9] - 若被担保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为其提供担保[7] - 若被担保人前一会计年度亏损(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得为其提供担保[7] 担保追偿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财务部门通报追偿情况给董事会秘书,董秘报董事会[15]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担责,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15]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相关部门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15]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17]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及时披露相关内容[18] - 控股子公司为特定主体提供担保需通知公司披露,为其他主体担保视同公司对外担保[18] - 已披露担保事项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18] 反担保规定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担保规定执行,但为自身债务担保提供反担保除外[18] 责任追究与制度生效 - 有过错的责任人,董事会视情况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20]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23]
兴欣新材(001358) -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