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9]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重大风险事项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属重大风险事项[12] 人员履职及股份情况关注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公司董事等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需关注[1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关注[14] 合同报告标准 - 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人民币应及时报告[15] - 销售、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人民币应及时报告[15] 信息报告时间及内容 -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员知悉信息后24小时内将书面文件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18] - 重大事件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18] - 通知公司的信息包括拟买卖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六项内容[26] 股份变动通知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24] - 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股东等应及时通知公司[2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每变动达到1%时应及时通知公司[2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每变动达到1%时应及时通知公司[2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时应及时通知公司[25] - 出售股份后导致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小于5%,股东等应及时通知公司[25] 信息披露相关 - 公司收购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出现特定情形控股股东等应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28] - 控股股东等对未公开重大信息应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28] - 公共传媒出现对公司股价有较大影响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等应配合调查并告知真实情况[28] -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向控股股东等调查询问时,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回复[29] - 控股股东等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与公司及时沟通[2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31]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31] -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2]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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