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6]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6]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8] 自行召集主持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9] 提案权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11]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书面通知股东[12]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3] 会议形式 - 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会按需提供其他方式便利股东参会[16]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7]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 重大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9]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达30%及以上或选举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选举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32] 计票监票人 - 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需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过半数同意通过[21] 议程顺序 - 改变议程提案顺序需征得出席会议股东过半数同意[21] 关联交易 - 关联股东不参与关联交易事项投票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31] 投票表决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一股份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30] - 股东会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该制度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32]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2] 审计报告 -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特定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向股东会说明相关事项及影响[34]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需在会后二个月内实施方案[35]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章程的决议[35]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7] 决议执行 -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执行情况向下次股东会报告[39] 规则修订 - 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并修订[40] 规则解释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1] 规则生效 - 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42]
健麾信息(60518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