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600133)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武 汉 东 湖 高 新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WUHANEASTLAKEHI-TECHGROUPCO.,LTD.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不得在公司担任高 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 1 2025 年 月 日发布 2025 年 月 日施行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