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600133)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构成 - 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比二分之一及以上,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8]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9] - 委员每届任期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9]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评估内外审计和内控等[11] -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价工作[17] - 存在内控重大缺陷等问题,督促整改和内部追责[17] 审计相关流程 - 披露财务报告等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15]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等事项检查一次[16] 临时股东会相关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后五日内发出通知,会议在提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1] 股东诉讼相关 - 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可向法院诉讼[23]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24] 会议与资料相关 -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提前七天通知;临时会议提前五天通知[26] - 公司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26]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28] 信息披露 - 披露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专业背景、5年内从业经历及人员变动情况[30] - 年报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30] 其他 - 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6]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细则废止[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