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2] -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6] -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6]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9]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等相关工作经验[4] 任期与履职 - 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六年[10]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0]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1] - 因特定情形离职致问题,公司60日内补选[11]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16]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过半数且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17]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19]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1] -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21]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2]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3] 会议与资料 - 公司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董事会会议资料,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迟于会前三日提供,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5] - 两名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问题可联名书面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6] 履职保障与费用 - 履职应披露信息,公司及时披露,否则独立董事可申请披露或向深交所报告[27] - 聘请中介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27] - 公司给予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7] - 除津贴和费用外,不应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27]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需董事会拟定报股东会批准[29] - 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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