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002615)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25 年 8 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 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 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