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徽股份(300464)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星徽 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