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审议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并特别决议通过[6][11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并特别决议通过[9][1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15] -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可书面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6]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个工作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28]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2] 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并公告内容[46] - 表决代理委托书需在会议召开或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38]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59]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82]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88]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及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90] - 股东会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表决时由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负责[92] 决议规则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8] - 类别股东会决议需出席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132] - 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量各自不超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20%,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特别程序[138] -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计划,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特别程序[138]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53]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55]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96]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4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21] - 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权利,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和受影响类别股东在另行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125] -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董事长负责审查,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145]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分别统计并公告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东出席及表决情况[147] - 会议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董事会应做特别提示[149]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审计相关事项由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151]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155]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次日公告[157]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召集程序等违法违规,股东可六十日内请求撤销[159]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161] -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及章程相悖时,按相关规定执行[163] - 本规则修改由股东会决定,授权董事会拟订草案,批准后生效[168]
鞍钢股份(00347) - 股东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