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编制与披露时间 - 制度实施时间为2025年8月[2]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11]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11]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11]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1] 报告审核与确认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0]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13]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3] 特殊情况披露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传闻致证券异常波动,应披露营收、利润等财务数据[14] - 定期报告财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需专项说明[14] 变更与重大事项披露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书面申请[1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7]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20]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20]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披露[20] 交易披露 - 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占50%以上除披露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占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除披露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占50%以上且超500万元除披露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占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除披露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占50%以上且超500万元除披露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连续12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6] 关联交易与诉讼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28]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披露外还需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7]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需及时披露[27]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7] 后续流程与材料保存 - 定期报告披露后需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审核后披露[36] -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需在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审核后披露[36] -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42]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43] 财务与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需执行内部控制制度[46] -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6]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需作专项说明[46] 信息披露载体 -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至少一家,如《上海证券报》[48]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48] -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刊登与信息披露有关内容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48] 信息保密与责任 -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知情人对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5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信息公开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50] - 信息难以保密、已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信息[51] - 信息披露失误或致公司损失应追究当事人责任[52] - 专业顾问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损失应追究其责任[52] 制度相关 -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54]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5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54]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及修改[54] - 制度执行情况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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