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601011) -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使用资金[7]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 - 协议提前终止,两周内签新协议并2个交易日内报告备案公告[8] 募投项目资金使用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0][26]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或支付薪酬,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1][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5] - 12个月内累计用超募资金永久补流或还贷不超总额30%[15] - 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6] - 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补流经董事会审议[16]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超10%经董事会、股东会及保荐机构同意[18]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10%经董事会及保荐机构同意[18]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可免程序,定期报告披露[18] 资金监管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披露专项报告[27]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可聘会计师出鉴证报告[27]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资金情况[27] - 保荐机构每年对资金存放使用出专项核查报告[28] - 公司董事会在专项报告披露保荐及会计师报告结论[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