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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普光磁(00290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铭普光磁铭普光磁(SZ:002902)2025-08-25 13:21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审批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超董事长权限报董事会,超董事会权限报股东会[10]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12][13] 项目论证与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22]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3]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3] 超募资金与现金管理 - 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需求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14]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需充分披露信息,通过子公司实施应设专户管理[14]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6] 资产转移与用途变更 - 以发行证券购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17]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等程序[19]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原项目、新项目情况等内容[21]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5]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5]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能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2]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本制度“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