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1] 项目重新论证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协议签署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2] - 募投项目支出超授权范围,应报董事会审批[10] - 超10%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股东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14]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6] - 用闲置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3] 项目变更与报告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后2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20] 资产收购与手续 - 发行证券买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毕资产转移手续[17] 超募资金使用 - 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4]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10%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同意[24] - 节余资金达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4]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 部分募集资金变永久性补流需资金到账超一年[26] 资金使用监督 - 会计设台账,内审至少季度检查一次[26] - 董事会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26] - 保荐或顾问半年现场检查一次[27] - 独立董事超半数同意可聘会计师出鉴证报告[28]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制止违法使用行为[2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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