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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科精技(00131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铭科精技铭科精技(SZ:001319)2025-08-25 12:42

选聘规则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同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2] - 新所最近三年应未受证券期货相关行政处罚,续聘时签字注会近三年应未受罚[4]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9]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情况[10]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1]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两年[12]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及审计费用等信息[12] - 公司拟改聘事务所,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相关情况[18] 时间要求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3]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3] 改聘流程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需调查拟聘事务所执业质量并评价[17] - 董事会审议改聘议案时,独立董事需明确发表意见[18]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公司履行改聘程序[19] 其他规定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能充分了解胜任能力的方式,保障公平公正[8] - 公司选聘专项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程序并披露信息[21]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