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30138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