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301387) -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 当充分考虑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 决策。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