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301387)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利润分配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4]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5] - 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提议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6] 现金分红比例 - 单一年度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0]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10]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40%[10]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20%[10] 重大资金支出界定 -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5000万元属重大资金支出[13] -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属重大资金支出[13] 政策审议与调整 - 至少每五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16] -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规定[21] -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22] - 股东会审议调整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22] 调整情形 - 五种情形下可调整现金分红比例,如法规政策变化致亏损等[23]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时可调整[23] 股利派发与披露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董事会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25] - 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25] - 未现金分红需披露原因及增强回报举措[26] - 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说明条件和程序合规透明情况[26] 制度规定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亦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