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30138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5]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履行审议并公告[17]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投项目完工编制总结和验收报告,报总经理和董事会[25]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2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豁免特定程序[13] - 使用节余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经股东会审议[15] 协议与核查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3] 资金置换与现金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在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5]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高安全性、不超12个月、不可质押[21] 制度相关 - 2025年6月15日后取得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定,之前适用旧规定[38]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案,股东会审议批准[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