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30138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候选人近36个月内不能受相关处罚或谴责[7][8]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或特定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股东会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1] 独立董事任期与解职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1] - 提前解职应及时披露理由[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应60日内补选[11]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提议30日内解除职务[15]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9]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保存至少10年[2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1] 委员会会议相关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2/3以上成员出席[18] - 相关事项需经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7]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4] - 部分事项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6]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审议重大事项前组织参与论证并反馈意见[24] - 按时发会议通知和资料,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4]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5]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5]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经股东会通过并年报披露[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