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30138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选聘规则 - 5%以上股份股东等不得在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3] - 审计委员会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情形[6]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13] - 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保障公平公正[9] 选聘流程 - 公开选聘通过官网等发布含评价要素的选聘文件[10] - 依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响应时间[10] - 选聘结果及时公示,含拟选聘事务所和审计费用[10] - 符合条件续聘可不经公开选聘,经审议批准[10][11] - 审计委员会提议后组成选聘小组开展前期工作[12] 人员规定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6] 解聘与改聘 - 解聘或不再续聘提前15日通知[19] - 拟改聘披露拟聘请事务所近3年受行政处罚情况[20]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7] - 除特定情况外,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19] 监督与责任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选聘,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23] - 发现选聘程序违规造成不良影响,报告董事会处理责任人[25] - 情节严重时,股东会可决议不再聘任违规事务所[26] 制度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27]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4] 聘期规定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