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9] 募投项目论证与资金使用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的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4]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和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同意方可使用[16] - 节余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协议签署与变更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协议[9]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1]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鉴证报告[16] - 募集资金应按发行申请文件用途使用,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13] -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使用与发行申请承诺一致,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投向[4] - 募集资金置换需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信息[18]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得质押且需符合相关条件[18]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0]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21]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使用需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21] - 超募资金使用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用途变更与违规认定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超过审议额度、期限或用途,严重时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4] 检查与报告 - 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编制报告披露[2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8]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出具报告[29]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结论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30] 独立董事相关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0] - 公司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承担费用[30] 办法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办法废止[32]
博云新材(00229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