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6] -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8]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银行与监管沟通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项账户资料[9] 资金使用规则 - 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13]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16]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17]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8]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的先后顺序有计划使用[20]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不得质押[21][2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第十八条第一款履行程序;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3]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9] 用途变更规则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特定情况除外[25] 项目进度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2] 内部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1] 现金管理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2] 鉴证与核查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33]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4]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或重大风险,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34] - 相关责任人违规使用、管理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视情况给予处分[36] - 董事等人员参与不当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可视情节处分或启动罢免程序[38] - 非法占用等使用募集资金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上报追究法律责任[38]
科力尔(00289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