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4]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使用时间限制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5]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2] 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5] 资金使用公告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公告多项内容,到期前归还并公告[16]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7]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等,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8] 用途改变界定 - 公司存在特定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超额度等严重情形视为擅自改变用途[19] 审核与披露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3] 违规处理 - 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使公司受损,公司可视情节处理并要求赔偿,严重涉嫌违法移交处理[28] 制度执行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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