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0] - 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10]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0] 审议通过条件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1]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提供的担保议案,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2] 担保合同要求 - 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等条款[20] 担保后续管理 - 指定责任人向董事会及深交所报告,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并分析财务状况[25]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偿债,未履约则采取补救措施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5][26] - 公司作为一般担保人,特定条件前不得先行承担担保责任[25]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指定责任人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26] 信息披露规定 -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对外担保信息披露责任人[28] - 特定情况相关人员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在指定报刊披露[30]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后未履约等情况及时披露信息[30]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追偿并披露追偿情况[30] 违规处理 - 公司董事会视情况处分相关责任人,违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32][33] 制度权属与生效 - 本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修改权属股东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5][36]
会畅通讯(30057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