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榜股份(30118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构成 - 成员由3名非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4] -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4] 独立董事规定 - 连任不得超过6年,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应60日内补选[5] 财务披露与报告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7] - 董事等发现财务报告问题,董事会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10] 履职报告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及自身监督职责情况报告[8]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11] 内部审计督导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项实施和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一次[15] 内部控制评估 - 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16] -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17] 会议相关 - 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19] -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9] - 应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19] - 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22] - 公司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20]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1] - 讨论关联议题时,关联委员应回避[21] 实施细则 -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