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5] 专户数量与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不得超募投项目个数[5]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用途限制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9][10] 事项审议与意见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发表意见[12] 资金补充与公告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在二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6] 资金归还与程序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资金至专户,预计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3]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3] - 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额度、期限等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14] - 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4] 现金管理产品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等安全高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5] 现金管理公告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5] 用途改变审议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超额度、期限或用途严重时视为擅自改变[1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21]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资金使用检查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3] 金额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5] 鉴证结论处理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保证并提出鉴证结论[25]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5] 资金核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5] 特定结论分析 - 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6] 聘请会计师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2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8]
远东传动(00240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