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3] - 董事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 公司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3] -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 - 公司董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3]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15] 股东权利与诉讼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4] -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程序或决议内容违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下有权书面请求相关机构向法院诉讼或自己直接诉讼[5] - 监事会、董事会等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自行诉讼[5] 股东大会相关 - 公司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职权包括选举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等[20][21]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审议[8]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担保情况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8]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8][9] - 股东大会审议部分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9] - 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书面反馈[10]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0]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1]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1]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1]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4]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15]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15]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4] 董事相关 -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情况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6][17] -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7] -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17]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17]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独立董事该情况发生,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19] - 董事辞任应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辞任生效,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改选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履职[19] -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任职结束后仍有效,任职期间执行职务责任不因离任免除[19]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生效;无正当理由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可要求公司赔偿[19] -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0][21]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 担任独立董事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22] - 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自查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并与年报同时披露[22] 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24]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等,相关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4]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成员半数通过[25]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等选择标准和程序,就提名任免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建议[25]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等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就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建议[25] 利润分配与公司变更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26]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26]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7] -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27] -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27]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29] -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29]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30] -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需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 公司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31]
旋极信息(300324)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