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600215) - 派斯林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派斯林派斯林(SH:600215)2025-08-25 10:48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并提供支出清单[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及预计收益等[12]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要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2]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4]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用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5]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5] 资金使用审议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部分需股东会审议[13][14] 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5] 资金使用规定 - 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按计划使用并加强风控[11]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12个月[16]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披露[23] 节余资金审议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3] 项目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5] 内部审计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6] 外部调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6] 报告披露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报告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7] 办法执行与修订 - 办法未尽事宜或抵触时依相关规定执行并修订[30] 办法制订与实施 - 办法由董事会制订、解释,审议通过后实施[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