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4]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6]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0] - 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2]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3]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等[10] 资金使用审议程序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等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1]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15] - 使用超募资金经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6]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0][2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16][17]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17]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定期报告披露[16][17]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3] - 审计委员会发现重大问题,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4] 其他 - 财务部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台账[23] - 办法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28] - “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28]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8] - 办法与国家日后法律、法规或修改后《公司章程》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28]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拟定[28] - 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28]
威派格(603956) - 威派格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