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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可电子(30127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快可电子快可电子(SZ:301278)2025-08-25 10:33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议[6]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8] -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8] 担保操作要求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3] - 公司财务部应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19] -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应完善法律手续并及时登记[20]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0]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内未还款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20]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特定条件下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0] - 被担保单位破产,公司应书面提示债权并及时申报[20] -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请示财务总监并以担保人身份申报[21] - 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公司拒绝承担超出份额外的责任[21] 责任追究与制度生效 - 有过错的责任人,董事会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23]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等造成损失,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25] -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