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30127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快可电子快可电子(SZ:301278)2025-08-25 10:33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6]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0]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检查项目可行性[11] 资金管理协议与核查 - 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项目进展[9][23] - 内部审计每季度检查资金情况[22] - 保荐或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24]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6个月内实施[11] - 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2] - 资金存专项账户,不得存非募集资金[5][6] - 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9] - 不得用于质押或变相改变用途投资[9]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股东会审议[13] 其他规定 - 闲置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非保本[18] - 改变用途等达标准,股东会审议[13] - 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公司应控股[20] - 存放情况有特定鉴证结论,保荐等分析提意见[25] - 发现未履行协议或重大问题,向深交所报告披露[25] - 董事和高管督促规范用资,维护资产安全[25]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挪用资金[25] - 违规致损失,处分责任人并要求赔偿[25] - 制度依国家法律执行,以其为准[2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改方案股东会批准[27]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实施,修改亦同[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