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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002282) -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博深股份博深股份(SZ:002282)2025-08-25 10:3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在深交所上市,首次发行4340万股[2] - 公司注册资本为526,838,348元人民币[3] -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销售等多项业务[14] - 公司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15][16] 股权结构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13,000万股[17] - 陈怀荣认购2925.52万股,占比22.504%[17] - 吕桂芹认购2323.62万股,占比17.874%[17] - 任京建、程辉、张淑玉均认购1755.39万股,占比13.503%[17] - 陈怀奎认购613.60万股,占比4.720%[17] - 王志广认购507.39万股,占比3.903%[17]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526,838,348股,均为普通股[19]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9] - 董事会作出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后,第(三)、(五)、(六)项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2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2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8]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9] 股东会相关规定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47] - 股东会审议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事项[4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1]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1] - 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即不足六人)时,公司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4]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公司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4]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含三名独立董事、一名职工董事,设董事长一名[113]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等多项职权[114] - 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以上且不超20%,同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30%[116] - 收购、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以上且不超20%,同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30%[116] - 融资事项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且不超20%,同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30%[116] - 对外担保未达规定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16] - 资产抵押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以上且不超20%,同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30%[117] - 委托理财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以上且不超20%,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30%[117] 高管相关规定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143][145] - 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决定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的对外投资等事项,同一会计年度累计金额不超10%[147] 财务相关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62]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64]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165]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累计不少于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66]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70] 其他规定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177]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等媒体刊登公告和披露信息[18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85] - 公司合并自决议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86] - 公司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有约定除外[187]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在股东会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