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600215) - 派斯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派斯林派斯林(SH:600215)2025-08-25 10:32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4] 审计委员会职责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12]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单独沟通会议[12] -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价工作[14] - 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报告董事会[14]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 至少每半年对公司重大事件实施情况等进行一次检查[14]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19]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向董事会提审议意见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20] -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20] 其他规定 - 常设办事机构设置在审计部[5] - 会议记录等文件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22] - 成员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请求起诉[17]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16] - 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委员代行使表决权,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托[20] -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24] -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审议提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22] - 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承担[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