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科技(832225) - 独立董事制度
利通科技利通科技(BJ:832225)2025-08-25 10:18

制度修订 - 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表决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3] 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数量应符合规定,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6]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6] - 特定股东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 - 有违法违规记录者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0] - 连续任职六年的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1] -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12]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14] - 股东会通过选举提案后2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送文件[16] 补选与辞职 - 公司应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7] 职权行使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1] - 发现问题应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专项调查[21] - 每年应现场调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24] - 发表独立意见应明确清晰[24] - 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24] - 遭遇不当免职应报告[25] 会议制度 -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30] 述职与培训 - 独立董事应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27] - 应按要求参加后续培训[33] 公司支持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便利[30] -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30] - 及时发会议通知,按时提供资料并保存至少十年[31]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32]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32]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3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