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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科技(603551) -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奥普科技奥普科技(SH:603551)2025-08-25 09:31

融资审批 - 资产负债率不超70%,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含),经总经理审议通过[6] - 资产负债率不超70%,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10%但不超30%(含),报董事会审批[6] - 资产负债率超70%,融资事项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6] - 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0%,或达标准后又融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6]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4]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以上,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5]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6]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6] 关联担保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7] 其他规定 - 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10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和法务部登记备案[21] - 已获批的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获批准后60日内未签合同,超时限再办理视为新事项,需重新审批[21] - 被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对外担保,按程序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21] - 公司财务部应在办理融资业务款项偿付时,若发现与合同不符,拒绝支付并报告[24] -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发现经营恶化等重大事项,财务部、法务部及时报告董事会[26]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主张公司担责,财务部、法务部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27] - 全体董事审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失当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1] - 管理人员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合同等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追究法律责任[30] - 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造成损失公司仍可处罚[30]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3] - 本制度“以上”“达到”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4]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34] -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以相关规定为准[35]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