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一、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11]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2][13] 特殊情况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5]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1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8][30] -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28]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25]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25] -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26] 人员职责 - 董事、高管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26]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26] - 控股子公司应设专人或由总经理负责信息披露事宜[28] 报告审核流程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5] 材料保存 -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有关登记材料保存十年[42] - 董事等履职文件及各部门相关资料由证券部保存十年[45]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十年[45] 披露媒体 - 公司指定符合条件媒体和上交所网站为披露媒体[47] 违规处罚 -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致公司或投资者重大损失将受处罚[50] - 有关人员披露虚假信息造成损失应担责[50] 制度相关 - 制度与法规冲突或未尽事宜按规定执行[51]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51]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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