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6] 股东权利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6]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9] 通知与登记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定后不得变更[11] 会议变更与投票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会议记录与决议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19]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重大事项决议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22] 股份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3] 投票权征集与关联交易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普通决议由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4] 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25]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26] 中小投资者表决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对除公司董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29] 方案实施与决议撤销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9]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0] 规则生效与修改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6]
海程邦达(603836)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