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或单独/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6] 自行召集要求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8]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0] 股权登记与会议间隔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1] 延期取消规定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2]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结束当日下午3:00[15] 董事当选条件 - 当选董事所得票数须达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19] 特殊情况股东会召开 - 董事会成员不足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下次股东会应在该次结束后二个月内召开[19]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4] 方案实施时间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25] 回购决议通过条件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决议撤销与争议处理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6] - 相关方有争议应及时诉讼,判决或裁定前执行决议,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履行披露义务[26] 前期事项处理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公司应及时处理并披露[26] 公告要求 - 公告指在符合条件媒体和交易所网站公布信息[28] 规则说明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28] - 规则无规定或与法规章程不一致以法规章程为准[28] - 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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