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公司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9]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要重新论证项目[9]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1]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1] - 公司以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3]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4] - 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6] 事项报告与公告 -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13] - 公司应在资金归还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归还情况[13]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7] - 公司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8] 资金使用与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用于其他项目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14]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15] - 公司改变招股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且相关方明确意见[17] 资金核查与报告 - 财务部每季度报备募集资金支付情况,秘书核查差异[20]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公告[20]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提交上交所[21] - 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审核,董事会收到报告后公告[2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公司董事会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意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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