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应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占用资金和资源[5] - 存在占用资金、违规担保时,问题解决前不转让股份,转让资金用于清偿除外[6] - 承诺应具体明确、可操作,关注履约能力,情况变化及时告知并披露[8] - 丧失控制权时,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义务应履行或由收购人承接并披露[8] - 不得通过非股东权利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8] - 不得通过多种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9] - 及其关联人不得多种方式占用公司资金[10] - 应维护公司业务独立,避免同业竞争[11] 关联交易与控制权转让 - 与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18] - 转让公司控制权应保证交易公允,转让前需对拟受让人调查并处理违规情形[16] 减持限制 - 公司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未现金分红或累计现金分红低于同期年均净利润30%,不得减持[18] -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不得减持[18] - 计划减持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每次披露时间区间不超三个月[19] 信息披露 - 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涵盖重大信息范围等内容[21] - 持股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1] -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公司[21] - 收到公司问询应及时回复,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2] - 对未公开重大信息应保密,披露时应通过公司公平披露[22] - 应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配合披露股权和控制关系[23] - 共同控制公司的需书面告知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23] - 接受委托或信托拥有公司权益的应书面告知相关内容并配合信息披露[23] - 契约型基金等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23] -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特定情况发生时应通知公司并配合信息披露[24] - 媒体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时,应了解情况并告知公司[40] - 应按要求填报并更新关联人信息[41] 其他 - 部分主体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26] -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6]
海陆重工(00225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