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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002255)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海陆重工海陆重工(SZ:002255)2025-08-25 08:15

关联交易决策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由董事会审议[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8]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不超30万元等情况,由总经理决策[8] -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特定程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特定程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9] 关联交易计算与披露 - 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披露和决策规定[11] - 累计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交易标的为股权应披露经审计财报,为其他资产应披露评估报告[12] - 公司须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等关联交易事项[43] 关联交易审议流程 - 职能部门遇关联交易需书面报告总经理[15] - 董事会审查关联交易需考虑多方面因素,价格按不同情况确定[18]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独立董事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20] - 与董事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20] - 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董事会按规定发出会议通知[2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22] 关联交易协议与审计 - 关联交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须与关联人签订协议[25] - 公司董事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报告[26] 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超三年需重新履行义务[28][29] - 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风险评估报告[30] - 应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指派专人对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30] - 独立董事应对财务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31] -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应披露存款、贷款利率等确定方式并说明定价公允性[31] - 应在协议期间内的每个年度及时披露预计业务情况[31] - 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33]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应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40] -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39] - 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的,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39]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情况,以相应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规定[36]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且对方未提供承诺的需说明原因等[43] -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产品,除买断式委托外,按委托代理费适用相关规定[41] -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43]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44]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某些关联交易可免于履行相关义务,但特定情形仍需履行[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