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10日内反馈[8][9]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0] - 年度股东会需在召开21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需在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14]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7]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 公司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审议通过[5]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审议通过[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审议通过[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审议通过[5]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须经审议通过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6]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2] -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需说明涉及金额等详情,按规定需评估等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送达相关报告[13] 董事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等可提名董事候选人[28]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当选董事得票须超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28] -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提名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28] -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后需通过中国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28] 表决规则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1]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2]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超出规定比例部分,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1]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2] -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其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34] 其他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6] -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在公司住所地或指定其他地点,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采用网络等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19] -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委托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相关内容[23] -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指定地方,授权签署的相关文件需公证[23]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6]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7]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规或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7] -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结束后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38] - 本规则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41]
格林美(002340) -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